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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张江刑不诉〔2019〕28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5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让他人对其住处**路**弄**号**室的电能表(用户编号:130328****,法定计量装置电能表号:200347****)进行改装,采用更换表内电阻的方式窃电,共计窃得国网上海市**公司浦东供电公司电力价值人民币6155.8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补缴了相关电费及违约金。

2019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单位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实,其通过检查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的电能表,发现该室用户通过改装电能表窃电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处扣押到电能表1只的事实。

3.上海市**公司浦东供电公司违章用电(违约、窃电)现场检查单及相关照片证实,经检查,该室用户有通过电表窃电的行为。

4.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及国网上海市**公司浦东供电公司营销部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窃电金额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该室窃电金额为人民币6155.83元的事实。

5.国网上海市**公司出具的发票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经补缴了相关电费及违约金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经过的事实。

7.相关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身份的事实。

8.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照片证实,其通过让他人改装电能表窃电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经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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