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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000000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路**宿舍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其居住的三亚市**宿舍区**栋**房下楼后,发现一辆红色小牛电动车未拔钥匙,陈某某观察周边无人便将该电动车启动偷走,随后将盗窃来的电动车通过三亚至乐东的大巴车寄回乐东黎族自治县老家。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379元。

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陈某某主动到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新居派出所投案。被盗电动车已追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其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张文峰

                             

2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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