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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78********,汉族,中专毕业,栏杆国土资源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小区南院**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淮滨县栏杆菜市街路南“杨康蔬果园店”的店内,盗窃十几个土豆。2020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栏杆菜市街路南“杨康蔬果园店”的店内,盗窃十几个土豆。2020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淮滨县人民医院对面的红运超市门口,将孙某某停在超市门口电动车上的一袋从超市购买的生活用品盗走,价值205.6元。2020年3月10日,陈某某到淮滨县花园二期无限极店门口,将岳某某停放在无限极店门口的电动车上的手提包盗走,手提包内有一盒无限极牌增健口服液,两瓶无极限臻源胶囊,一包花生,一个水杯等物品。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瓶无限极(臻源胶囊)和一盒无限极(增健)口服液的市场价格认定总值1066元。

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淮滨县公安局栏杆派出所投案。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分别向孙某某、岳某某退赔损失。

经我院建议,淮滨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1日委托信阳申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2020年8月27日,经信阳申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滨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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