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5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65********,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现住新乡市红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小店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小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被害人苗某某停放在新乡市小店镇**路与**路交叉口的粉色丹妮牌电动车盗走(钥匙未拔)。经新乡市红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530元。
2020年6月3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儿子停放在新乡市小店镇**路与**路交叉口向北60米处的黑色吉祥豹牌电动车盗走(钥匙未拔)。经新乡市红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2550元。
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均已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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