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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村,现住浙江省*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大兴路**号被害人曾某某的住处,借故使用被害人的手机,趁其不注意,从被害人手机支付宝借呗程序中秘密转出人民币23000元,并通过他人账户转至自己的微信及支付宝账户,所得款项被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向被害人曾某某退还2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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