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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7********,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区**街道**珠宝店柜台前试戴一条黄金手链后未归还,并在距离柜台不远处发觉上述情况后,仍携上述黄金手链离开。经鉴定,上述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568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黄金手链并向被害店铺发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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