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在逃,于同年6月5日被执行拘留,于2019年6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晓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仙军,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6日,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某位于路桥区金清镇**村**号的酱腌菜小作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泡菜生产过程中过量的添加了焦亚硫酸钠,导致酱腌菜二氧化硫项目残留量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其中1,2,3,4,5,6,8号桶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技术要求3倍以上,7号桶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技术要求7.9倍,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查获时涉案金额为500元。
2019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证据不足,目前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