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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玩忽职守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7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系嘉峪关市**处副处长,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审查起诉,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经审查,于同年6月15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29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7日、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10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1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担任嘉峪关市**局**所长期间,在审核剡某某被故意伤害案过程中,明知该案已被刑事立案,有犯罪事实,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仍未对该案进一步跟进与督促,导致该案一直未移送审查起诉,放纵犯罪,致使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2.2009年5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担任嘉峪关市**局**所长期间,在审核何某某被故意伤害案过程中,明知何某某所受损伤已达到重伤,仍未对该案进一步跟进与督促,导致该案一直未处理,放纵犯罪,致使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3.2009年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担任嘉峪关市**局**所长期间,在审核马某某被故意伤害案过程中,明知马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未对该案进一步跟进与督促,导致该案一直未处理,放纵犯罪,致使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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