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0********,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沈阳**办公室**,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现住址为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次日交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本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受理后,于2017年3月1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4月14日至6月23日、自2017年7月21日至8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办公室**,为解决**街道某某村村民集体上访事件,在审查核准**村拆迁补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档案卷宗审核的工作职责,没有对唐某某(另案处理)上报的**村土地补偿情况进行认真复核审查,未能核实出该村尚有67.9155亩未利用地地上物补偿款及39亩林地差价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393195元未予以补偿的真实补偿情况,即错误认定**村仍有196.479亩土地未补偿。同时,对唐某某上报的《关于**村土地征收的情况说明》予以审核通过并代表单位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致使**村按照上述196.479亩土地的补偿标准得到补偿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428948元。2016年8月30日,**村民委员会将上述土地补偿款中尚未发放给村民的部分补偿款人民币1541863.93元转回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土地补偿专户。
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3889.0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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