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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住梧州市长洲区**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某某;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 月14日退回钟山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13日退补重报。

钟山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份,陈某某、邓某某和钟某松、钟某华、廖某甲签订一份合种泡桐树的协议书,陈某某与廖某乙负责出资、砍山、炼山、清山、挖坑、种植等流程。签订完协议后,陈某某在未办理有采伐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武某金、王某某到伐区进行清山、炼山,造成林木被滥伐。经梧州市绿森林业调查设计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林木被砍伐的小地名叫“水某冲”“桂某冲”,林木被砍伐的树种为马尾松,林木被砍伐的蓄积量为303立方米。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钟山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达到数量较大的立案标准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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