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一分一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居委会**路**市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0日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7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司机驾驶挖机,将位于万宁市**镇**村委会**村流**处3.8亩其地块上的树木全部推倒。经鉴定:被毁林木427株,胸径均大于5厘米的林木171株,胸径小于5厘米256株,总蓄积量13.3797立方米。
2020年4月2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万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和万宁市林业局达成补植复绿的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祝修林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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