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64********,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6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种植槟榔发展家庭经济,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至2019年8月期间,使用手锯、砍刀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西向1200米处自家经营地块内砍伐马占相思树、橡胶树和天然阔叶树。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被毁林木总面积为4.7亩,森林类别均为商品林地,保护等级为III和IV级;(二)被毁林木总株树为100株(橡胶树19株,马占相思树43株,阔叶树38株),其中被伐倒的林木87株,被环剥枯死林木立方木13株;(三)被毁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15.2374立方米。其中被伐倒的林木立方蓄积量8.7002立方米,被环剥致枯死的林木立木蓄积量6.5372立方米;(四)被毁林木总出材量为11.3324立方米。其中被伐倒的林木立木蓄积量6.1027立方米,被环剥致枯死的林木立木蓄积量5.2297立方米。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莫 兰
书 记 员:赵 斌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