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XX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上旬,被不起诉人陈XX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把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 “后背坡”和其儿子陈XX存在纠纷林地上的松木卖给他人,并协商由陈XX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由买木人自己砍伐松木销售。之后,陈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准许买木人砍伐该片林木。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采伐的林木蓄积量为17.6656立方米,出材量为11.9049立方米。案后,被不起诉人陈XX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询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陈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作案时年龄已经超过75周岁,且案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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