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6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广西南丹县**镇**村**里**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南丹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委托其弟弟陈某乙帮办理陈某甲种植在南丹县**镇**村**里**“**坡”的杉木采伐许可证。2020年3月中旬,陈某甲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砍伐了该地的杉树。经南丹县山口林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9.6859立方米。
案发后,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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