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宣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3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3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某某,现住宣某某**镇**村**栋**室。
本案由宣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获准采伐位于宣某某**镇**村**组小地名“**”山林中15株杉木。逾期后,当年8月份,陈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持油锯在“**”山林中共采伐杉木32株。经检验,采伐杉木32株材积共14.087立方米,共计活立木蓄积21.343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原木(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现场检验报告书、林权证复印件、《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宣某某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5.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木材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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