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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古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乐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乐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乐东县**镇**村**组(**电站)附近承包了一块46亩的土地,由于管理不善,土地丢荒,2019年9月份陈某某为重新在该地上种植芒果,便在未办理林业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到其所承包的土地内毁林开垦,造成大量林木被毁,被乐东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发现后制止。经鉴定,被毁土地面积25.8亩,其中后备林地10.3亩,非林地15.5亩,被毁林木共2631株,其中胸径大于或等于5厘米的林木株数为1083株,立木蓄积量为16.174立方米,胸径小于5公分的幼树为1161株,芒果树387株。被毁林木为天然阔叶林和芒果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采伐林木的土地属于非林地,且不属于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等特殊用途的林木,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孟  江

                             书  记  员:孙健良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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