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一分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5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组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万宁市**镇**村委会**村的**岭西侧有一座祖坟,具有一定的文物价值,经**村第二、第三小队村民会议决定对祖坟进行修复,每户按人头收取50元作为修复费用。时任**村第二组小队队长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便组织人员扩建一条长200米、宽3米的便道到祖坟,扩建过程中对林木进行砍伐。2019年3月5日对林木进行砍伐过程中受到东澳派出所及村委会的制止,当天停止砍伐,3月5日再次经第二、第三小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继续砍伐,3月7日,陈某某再次组织人员进行砍伐,直至3月14接举报青皮林派出所民警制止,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破坏的林木进行技术鉴定:被破坏林木立木蓄积量14.9459立方米。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到青皮林林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陈疆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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