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221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住袁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袁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由于袁某某**镇政府根据国家政策选定**镇**村**组“后背山”山场搞林改水项目,山上的木材需要清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8年10月份,以13000元的价格买下了该项目山场内的杉木同时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了采伐手续,但在林业主管部门还没有将申报的采伐手续批复之前,因林改水项目需要加快进度,在镇、村的要求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即请梁某某等人上山砍伐杉木,共计10车约60吨,以每吨600元的价格销售至上高墨山罗某某处。经袁某某林业局工程师鉴定,**镇**村**组“后背山”山场共采伐杉木面积22亩,采伐立林蓄积88.8844m,地类为有林地,树种为杉木,树林为一般用材林。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于2020年9月2日补办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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