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潮阳区贵屿镇仙马毓秀南路西三街37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普宁市**练某某178号经营一家“康泽堂”药店。2017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淘宝网站上以人民币1760元的价格向商家“德信健康之家”购买20盒“百草糖”保健品,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百草糖”保健品中掺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份等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在其所经营的“康泽堂”药店将上述购买到的20盒“百草糖”保健品销售给一些老人使用,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1000多元。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检测分析:“百草糖II特效降糖王”检出二甲双胍格列苯脲西药成份。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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