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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诈骗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03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7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中,罗某甲伙同罗某乙(均另案处理)在福建省龙岩市**区**城**区**幢**室开始实施“美丽说”刷单诈骗活动,并于2018年3月招募林某甲、林某乙(均已判决)设立聊天组,通过聊天软件搭识被害人,并诱使被害人参与虚假的“美丽说”购物网站刷单返佣活动,被害人受骗添加客服组的QQ号码后,由罗某甲为主的客服组诱使被害人刷单以非法占有刷单款。2018年3月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怀疑罗某甲实施诈骗犯罪,仍多次以正常市场价向其出售组装的苹果6手机作为诈骗工具,并多次免费提供刷机服务。至同年5月14日案发,罗某甲该诈骗团伙骗得人民币51万余元。

2018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5.电子数据:账目记录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未获得明显高于正常固定的薪资,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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