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810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路**号****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定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定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定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6月份,张某甲、陈某某、赵某某以虚构使用**市冀新国用(2011)第**号土地在银行贷款3000万元,因该贷款到期倒贷款需要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该贷款下来之后用于偿还张某乙为由,向张某乙借款3000万元,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份张某乙陆续将2760万元转至张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张某甲等人在借得资金2760万元后,没有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而是将款项用于购买豪车、偿还个人债务、发放高利贷,致使该资金无法偿还张某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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