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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盗窃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8〕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4776。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乡**村**组**号,现住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区**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3月2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5月26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从2018年5月13至2018年5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周某某、李某某,将石门县**镇**大酒店二号楼二楼走廊上待安装的价值7000元人民币的2台格力牌2000型壁挂式空调盗走,并藏匿李某某家中。李某某在获知公安机关正在追查后,又将其转藏自家屋外的山凹处。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了失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东汉大酒店赔偿损失一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陈某某如实供述,并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故陈某某的犯罪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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