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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建,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普宁市**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认为无逮捕必要被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经我院决定普宁市**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5时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建在普宁市占陇镇练江村沙场工地上班时,与工友被害人林某某因工作琐事而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架,期间陈某甲建推搡林某某,致林某某跌倒,腰椎骨骨折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甲建一次性向某某某某赔偿人民币170000元某某已支付,林某某表示对陈某甲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陈某甲建的刑事责任。2020年7月20日陈某甲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属轻伤害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双方已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同时陈某甲建无犯罪前科,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陈某甲建不需要判处或者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甲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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