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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0********,汉族,广西钦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12月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取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2次,延长办案期限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唐某甲于2018年9月份开始,在没有取得任何开采资质的情况下,出资在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米拱村委会屯笔江大华荣山河段附近架设一个洗砂场进行非法开采,直至2018年12月5日,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共同非法开采的统沙价值人民币418742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出资做堆沙场,收购统沙后再以高价卖出。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唐某甲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依然将唐某甲非法开采的983.22立方米成品沙从洗沙场运去对外销售,经鉴定,该983.22立方米成品沙价值为73742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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