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镇**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2月10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5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上旬,同案人谭某某在常德水域沅水三桥至四桥河段盗采卵石约700吨,邀集李某某帮其放哨,谭某某以2.1万元的价格将盗采卵石销售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陈某某购买后以3.8万元的价格卖至岳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实陈某某与谭某某事前通谋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24日,从陈某某处扣押人民币0.5万元应依法进行处理。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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