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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86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街,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延长起诉期限15日,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隆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4日,陈某甲和孙某某以11800元每年的价格租来隆回县**镇**街**号**楼,随后两人就在该民房一楼内摆设三台麻将桌和一张小方桌供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孙某某因与陈某甲发生矛盾于2019年3月14日左右退出,在此期间,孙某某从陈某甲处分得800余元抽水获利,陈某甲则继续经营并每天每桌分早、中、晚三场进行抽水,每桌每场抽水最多60元,持续时间约44天,平均每天抽水140元作为获利,陈某甲通过抽水总获利达6000余元,陈某甲不仅提供赌博场地和赌具还请来专人为参赌人员提供伙食。2019年4月16日晚上17时许,在隆回县**镇**街**号**楼陈某甲开设的麻将馆内,陈某甲与李某某、刘某甲一起在麻将桌上打五元的“红中飞”麻将,平均每盘输赢在60元;刘某乙、刘某丙、陈某乙、黄某某在则在小方桌上通过扑克牌打500分“炸弹”,两毛钱一分,每告输赢30至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隆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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