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广西合浦县人,身份证号码: 4505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街**号**幢**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提请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1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合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合浦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6日重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3时许,广西合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工作中发现,在广西合浦县**镇**路**巷“**美容院”里,有卖淫女进行卖淫违法活动,合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立即对该卖淫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林某某、廖某某、班某某、王某等卖淫女及嫖客徐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经审查发现:该卖淫窝点里的卖淫女是黄某某(起诉)和陈某某容留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女每从事一次性交服务,由自己或通过扫描前台陈某某的二维码收取嫖资150元人民币,卖淫女从中得到100元人民币的嫖资利润,剩余的50元人民币嫖资由卖淫女转交给陈某某;该卖淫窝点从开始经营至被查获时,窝点里有七、八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每次从事卖淫活动时,由黄某某负责管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