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3时37分,被不起诉人陈**驾驶浙B0VN76黑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北店桥由北向南行驶,从张庙村到环城北路御景湾小区去,行驶至国防路北店桥与堤坝路交叉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对陈**静脉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被告人陈**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