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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湘潭县**镇**巷**巷组,住湘潭县**镇乾隆南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3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云龙雪松路口时被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口头传唤陈某某至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12月10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1.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并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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