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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房。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营业厅申办了一张信用卡,该银行于2016年1月通过了陈某某的申请并向其发放了一张卡号为6259651871918772的龙卡信用卡,该信用卡的授信额度为16000元,陈某某开始使用上述信用卡消费。2017年7月,陈某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分期通”业务,该行于2017年8月份通过了陈某某的业务申请,向陈某某一次性发放了90000元的信贷资金到其625965187*******的龙卡信用卡,并约定该信贷资金分36期还款,每期本金2500元、手续费360元。2017年10月31日开始,陈某某没有按时向银行还款。2017年8月28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陈某某使用信用卡永久额度透支消费累计30280元,还款14942.95元(含2期“分期通”本金及手续费还款5720元),未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合计21057.05元。2018年4月18日开始,中国**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邮寄催收通知书等多种催收方式多次向陈某某催收超过三个月,陈某某至今仍不归还欠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21057.05元,数额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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