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小区**组**号楼**单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澍萍,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陈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要某某非法处置**焦化公司危险废物等行为并获利,仍将其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要某某使用,并负责给要某某记账、转账、跑票据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中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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