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长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屈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10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22日、2020年6月1日,三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长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注册地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学院*院,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维修业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在进行机械设备修理工作中,未设置危废贮存间,直接将维修中的废油通过渗坑倾倒到厂区土壤,导致土壤被污染。2019年7月26日,长沙市天心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执法,将厂区内被倾倒油污的土壤进行取样并送湖南**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中2号采样点石油烃(C10-C40)为52400mg/kg,超出国家标准。
2019年9月1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长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了处理,经湖南**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处理后的土壤石油烃(C10-C40)为3400mg/kg,未超过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沙市天心区环境保护局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移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清单、现场照片、工商营业执照、委托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废品收购承包协议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长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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