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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57********,汉族,文盲,安徽省砀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镇**庄*,现住安徽省砀山县**镇**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19年10月7日、2020年2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砀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6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到北京国家信访接待中心等敏感地区进行恶意上访滋事20多次。其上访反映的征地拆迁赔偿问题,实际其妻张某某已按赔偿标准签订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到位,但陈以不知情为由,向**镇拆迁指挥部索要150万元,因达不到其无理要求,该陈以上访要挟镇村干部多次到京恶意登记上访,在上访期间陈某某多次敲诈接访干部钱物。2014年,陈某某以羊的损失未得到全部赔偿为由将羊赶至**镇拆迁指挥部,致使拆迁指挥部不能正常工作,后拆迁指挥部被迫交给陈某某3000元钱;2017年1月份在上访期间陈某某敲诈接访干部李某某、胡某某人民币3000元钱;2017年3月份,在两会期间陈某某以上访名义敲诈稳控干部李永魁人民币40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砀山县公安局认定的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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