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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天池镇**林场****,工作单位:无,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内蒙古阿尔山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不予以批捕决定,同年11月14日,陈某某被阿尔山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正元,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内蒙古阿尔山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2月,蔡某某(系陈某某的丈夫)承包了阿尔山林业局**林场**林班家庭生态林场,并与自2002年承包7林班家庭生态林场的谷某某合伙在5、7林班打草,蔡某某、陈某某夫妇出工打草供给两家40多头牛及陈某某家200多只羊的饲草、谷某某负责放牛,两家承包期间均为10年。期间,2009年左右谷某某撤点时委托蔡某某、陈某某夫妇帮其看护、管理7林班草场,并允许蔡某某、陈某某夫妇在7林班打草。2016年谷某某参加阿尔山林业局出台的房屋置换政策,将其承包的7林班家庭生态点交回阿尔山林业局,阿尔山林业局未对7林班进行再分配,陈某某继续在7林班打草养殖,直到2018年11月份,陈某某夫妇将羊包挑了之后,当年未打草,并于年末委托其大石寨的弟弟陈某甲购买5头牛并寄放在陈某甲处。2019年年初,陈某某告知**林场其它居民其要在7林班打草养牛,不要到7林班放牧。**林场居民李某某见陈某某夫妇将羊包挑了以后,开始在7林班放牛。2019年5月末林业局完成植树造林后,陈某某发现**林场居民李某某在**林场二支沟造林地放牛,毁坏了造林幼苗。2019年7月份陈某某丈夫蔡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其打草的7林班放牛,致使7林班无法打草,李某某与蔡某某商议给蔡某某找一块草场供其打草,当时蔡某某表示同意。蔡某某回家与妻子陈某某商量此事后,陈某某不同意。2019年8月30日陈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称李某某在7林班放牛祸祸了草,要求赔偿3万元草料钱,否则就上公安机关举报李某某家牛进草林地啃食树苗的事,李某某拒绝了陈某某的要求。2019年9月2日陈某某再次给李某某打电话说“公了还是私了”,李某某称“愿意咋整就咋整吧”。2019年9与19日,陈某某到阿尔山森林公安局森保大队举报李某某在**林场二支沟内放牛,其牛进入5林班造林地对树苗造成毁坏且进入7林班草场破坏草场,并要求李某某赔偿草料钱4万元。案发至今,李某某未支付陈某某任何钱款。2019年9月29日,阿尔山森林公安局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12日,给予胡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包某某等人行政拘留10日。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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