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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汨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汨罗市**镇**村**组。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晚上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怀疑被害人何某某与其情妇王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于是跟踪何某某至**镇**酒店停车场,果然看到被害人何某某带王某某进了****酒店。于是,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电话联系邓某某、卢某某(均被行政处罚),要他们俩人过来帮他“捉奸”。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将**酒店615房门踢开,与邓某某、卢某某一起进入室内,将正在床上做爱的被害人何某某与王某某捉住,后通过拍祼照、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何某某赔偿被不起诉人陈某某1万元。

2020年7月26日早上8点,**酒店报警称其酒店615房门被人蓄意破坏,汨罗市公安局白水派出所找被害人何某某调查。当天下午5时46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害怕将1万元通过王某某退给被害人何某某,取得何某某的谅解。2020年7月30日,汨罗市公安对何某某被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2020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白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谅解书、被害人何某某、证人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手机微信支付记录照片、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涉案人邓某某、卢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汨价认定函[2020]B0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三)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汨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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