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栋**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1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10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错误认为**咖啡店的老板王某某在工资问题上坑骗他,为了报复王某某,事先购买准备了油漆、面具、一次性手套、锤子、头盔、雨衣等作案工具,于2020年1月12日凌晨潜入位于屯昌县**镇**咖啡店,在店内泼洒油漆,并采取用水浸泡方式毁坏了店内的部分电器设备。经屯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咖啡店内被毁坏财物认定价值为人民币15365元。案发后陈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人民币3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一时冲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已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到位,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长:黄志刚
检察官助理:卢祯祺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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