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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村**房,因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19年6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7日交本院办理。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3时47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其朋友三人搭乘被害人周某某所驾驶贵A****7号出租车,当车行驶至黔春立交匝道时,坐在后排靠窗位置的陈某某因想下车就用手抢夺方向盘向右拉,使出租车失控后撞向路边的水泥护栏,导致该出租车车头右侧不同程度受损,右前轮轮胎破裂,方向机失灵等后果,随后陈某某逃跑离开现场。该出租车经贵州海翔汽车贸易服务公司维修,该车损失共计壹万伍千陆佰贰拾伍元整(我局聘请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车辆进行估价,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2019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已和被害人达成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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