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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贵州省息烽县**宿舍。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4时许,陈某某因怀疑其丈夫田某某与龚某某关系暧昧,到贵州省息烽县**号门面,将被害人龚某某经营的**店的玻璃门及店内商品毁坏。经息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陈某某毁坏的财物价值为22129元。

2019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龚某某,取得了被害人龚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龚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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