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8月18日,林某某的妻子莫某某(另案处理)以213万元人民币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村民梁某丁购得一块位于**新村****号的宅基地。2013年底至2014年3月,林某某、邓某华、李某某、梁某某、梁某乙、吴某某、梁某丙、邓某乙等8人合资在该地块上建了一幢11层的楼房并命名为**村**楼(土建费用已结清)。建房期间,林某某、梁某丙、邓某乙、邓某华等人于2014年3月28日签定一份合股集资建房屋协议书,并通过该协议书明确了各股东在该幢楼所分得的楼层和面积并按楼层面积出资(其中梁某丙分得第十、十一层楼房,邓某乙分得第三层楼房)。在土建费用已结清的前提下,林某某强烈要求各合建股东以建房宅基地按人民币280万元来结算;但是,梁某丙、邓某乙、邓某华、吴某某等人均不同意而要求以213万元人民币来结算。到了2016年8月,梁某丙对分得的楼房进行装修时却遭到林某某纠集陈某某、梁某甲、邓某甲(在逃)等人前来干扰和恐吓;但是,梁某丙不屈服于陈某某、林某某、梁某甲等人的威胁而继续装修。为了达到阻止梁某丙、邓某乙等人装修房屋的目的,林某某纠集他人多次采取锁住或焊住**楼入户大门、断电、彻墙堵塞出入口、破坏电梯、恐吓要打人打坏物品等非法手段进行干扰。
一、2018年8月24日18时多,林某某纠集陈某某、梁某甲、邓某甲、莫某某等人窜到**楼第10楼、11楼砸打坏梁某丙2副不锈钢入户大门并进入11楼房内砸打坏用以装修的瓷砖等物品。2018年10月16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梁某丙被毁坏的瓷砖、瓷条、不锈钢防盗门等物品于2018年8月25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970元。
二、分得**楼三楼的邓某乙在装修期间,同样遭到林某某纠集陈某某、梁某甲、莫某某、邓某甲等人的恐吓和干扰。梁某丙财物被强行毁坏后,邓某乙为了防止被打和财物被毁,在**楼三楼安装了一套监控设备。2018年9月8日18时多,林某某为了毁坏该监控设备而纠集莫某某、邓某甲、陈某某等人开一辆车牌为粤A61****的奥迪小轿车窜到**楼。其中,陈某某窜到三楼采取破门入室的手段进入房内毁坏该套监控设备。2018年10月16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对邓某乙被毁坏的一套监控设备于2018年9月9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2515元。
2019年3月17日,林某某代表陈某某、梁某甲、邓某甲、莫某某等人与梁某丙、邓某乙、吴某某(代吴某甲)等人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人民币22万元给梁某丙、赔偿损失人民币5万元给邓某乙、赔偿损失人民币2万元给吴某某(代吴某乙)。梁某丙、邓某乙、吴某某(代吴某甲)等人对陈某某、林某某、梁某甲、邓某甲、莫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审判阶段提供新的证据,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无法合理排除,本案现有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