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29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镇**村**号,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路**号旁巷子,因恼怒有人将车停在该处堵住其车辆无法开出去,用钥匙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奔驰小汽车刮花,经鉴定损失价值为6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25000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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