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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永善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7日15时左右,在永善县**镇溪洛渡社区红光三社猴子坪处,王某某与陈某某因口角发生争吵后抓扯,王某某头部及左手手臂和左肩胛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左肩胛骨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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