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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检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现住漳平市**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时许,卢某某骑摩托车载着酒后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回到漳平市**路**号欲进入小区时发现未带道闸钥匙,于是陈某某和卢某某向保安亭鸣笛呼叫,但未有人来开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便下车直接把小区道闸拉弯进入小区,门卫保安杨某某出来看到道闸被破坏,就问陈某某为何要破坏道闸,陈某某便和杨某某吵了起来,接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扇了被害人杨某某一巴掌,杨某某没有站稳倒在地上,卢某某上前劝阻陈某某的过程中,陈某某又踢了杨某某上半身一脚。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漳平市公安局菁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漳平市公安局菁城派出所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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