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检二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5195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生活琐事在厦门市同安区**里**号店面门口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争吵,后双方扭打在一起,互打对方头部。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被害人陈某乙抓住其衣领时,将被害人陈某乙的双手向外掰,致其右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外伤致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该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的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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