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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场**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14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漳浦县某盐场某车行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架。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双手抓住张某某左脚向上扭甩,致张某某摔倒,左手撑地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左桡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2019年12月1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竹屿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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