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随县唐县镇新华书店门口处摆摊贩卖水果。当日16时许,张某某驾驶装有鲜鱼的三轮摩托车也来到此处摆摊。二人因摊位问题引发争执,互用拳头殴打对方。在此过程中,陈某某的上衣被张某某撕破,二人被围观群众劝开。陈某某随后电话联系其朋友王某某。王某某赶到现场,向陈某某询问情况后,走到张某某的摊位面前,用手推了张某某一下,二人便相互推搡起来。陈某某见状便又和张某某扭打在一起,张某某被推倒在地,陈某某抱着张某某的右胳膊和脖子并将其按在地上,双方再次被围观群众拉开。张某某报警。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20]临鉴字第04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某某的右肩关节脱位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7月3日,陈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说明、见证书、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陈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20]临鉴字第04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陈某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