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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他人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新区**巷1*号1*2门口斗地主,在旁边围观的被害人杨某某对打牌的人出牌指指点点,陈某某遂与杨某某发生争执,陈某某先用拳头打了杨某某,随后双方被旁边围观的人拉开。当杨某某准备离开现场时,陈某某的老乡李某某将杨某某拉倒在地,与陈某某一同用脚踢倒在地上的杨某某,致使杨某某肋骨骨折。打完后,陈某某、李某某离开现场,被害人杨某某立即报案。2月23日凌晨,民警将陈某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3月2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20年6月16日,被害人杨某某已与陈某某、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某已对陈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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