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身份证号码:4408031976********,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湛江市霞山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日被廉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5月2日被延长留置期限;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9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3年12月21日11时许,时任湛江市霞山区**村村委书记陈某某带领村治安队员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戍等6人在湛江市霞山区**村第**片**号拆除被害人陈甲某家的违章建筑时,为了让挖掘机顺利拆除违章建筑,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便指使治安队员陈某丁推走陈甲某的丈夫陈乙某家门前的摩托车,被从屋内出来的陈乙某看见后,陈乙某就与陈某丁发生争吵。陈某某看见后,就带着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戍向陈乙某走来并质问陈乙某:“是不是你将“告**村村民书”张贴在村里的?”陈乙某回答:“是我贴的又怎样。”陈某某听到后十分生气,便指使陈某甲、陈某丙、陈某戍、陈某乙抓住陈乙某不让其动弹,陈某某就手持测量用的卷尺敲打陈乙某的头致头部出血,随后陈某某伙同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戍、陈某丁6人一起与陈乙某发生身体上的推搡。陈乙某的老婆陈甲某见到后便从屋内跑出来劝架并试图拉开他们,在与陈某某等人拉扯的过程中,陈甲某被陈某某等人推倒在地后遭到陈某某等人的拳打脚踢,造成其右腿受伤。经湛江市霞山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甲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陈乙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海头派出所调解,**村委会已赔偿陈乙某、陈甲某夫妇人民币共计壹拾伍万(150000.00)元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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