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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办**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 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付某某因邻里矛盾发生争执后,陈某某对付某某面部进行殴打,造成付某某鼻部骨折。2019年10月11日,经鉴定,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9日,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付某某7万元,被害人付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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