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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9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无职业,住磐石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磐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4时30分许,在磐石市**街**住宅楼**单元**室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琐事与房东杨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厮打,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头面部打伤。经磐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被鉴定人杨某某面部外伤,鼻部受伤,双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此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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