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1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5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男,80岁)系邻居关系,陈某某住在深圳市福田区**小区**栋**房,黄某某住在同栋**房。2018年l2月21日9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在其住处内大喊大叫,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听到喊叫声后就叫黄某某到**层楼道处,双方在楼道内发生争执,后陈某某朝黄某某打了一巴掌,黄某某被打得跌坐在地上,并致左侧第6、7、8前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l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赔偿人民币五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邻里间的矛盾纠纷,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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